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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版“停车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将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


       ​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立法理顺管理理念,完善制度设计,凝聚社会共识,明确政府部门、自治组织、停车经营企业、社会单位、停车人等各方责任义务,规范各方行为,构建公共治理体系,实现“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加强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


       有计划推进《条例》道路停车规定实施


       据介绍,5月1日起,北京市启动开展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条例》中相关条款需要制定配套文件和配套措施的,应当在法规实施一年内制定。


       《条例》第四章对道路停车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实施,需要《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落实来保障和支撑。结合《北京市路侧停车改革方案》关于2019年底将实现全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全覆盖的部署,计划分三批分步推进《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2019年1月1日起,东城、西城、通州实施;2019年7月1日起,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实施;2019年12月1日起,其他区实施。在以上三个时间节点前,相关区仍维持现行道路停车收费体制,执行现行道路停车价格标准。按照上述进度安排,我市将有序推动各区电子收费准备工作和收费体制机制调整工作。


       问题导向 明晰理念 构建停车公共治理体系


       据介绍,《条例》通过立法理顺管理理念,完善制度设计,凝聚社会共识,明确各方权责,规范各方行为,构建公共治理体系。


       《条例》主要着眼于四个要点,一是强调分类定位、差别供给,以促进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相融合,缓解交通拥堵;二是强调盘活资源、推进共享,以充分利用资源,缓解“停车难”;三是强调有偿使用、停车付费,以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培养公众良好用车习惯;四是强调管在基层、社会共治,以充分发挥街乡镇“网格化”管理的优势,通过社会合力改善停车秩序。


       根据北京市停车资源普查报告,截至2016年底,全市城镇地区核定车位总数为382万个;从位置来看,主要集中在五环内,车位205万个,约占比54%;从类型来看,车位主要集中在居住区,共有停车位219万个,占全市车位总量的57%。基于停车资源现状,《条例》指出,主要通过规范秩序、盘活资源、科学增加供给等方式,缓解供需矛盾。规范秩序措施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改变道路停车收费性质和方式,避免层层转包和收费截留问题;二是推动停车管理重心下移、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三是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管理。盘活资源措施主要体现在,推动公共建筑(含政府机关)停车场错时开放,推动“互联网+停车”,鼓励车位共享。科学增加供给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全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加夜间临时停车位,以解决居住停车缺口问题。


       程序严密 科学论证 推动北京交通精细化管理


       据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共五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停车泊位供给、治理与服务、道路停车和附则。《条例》的制定出台,历经调研、立项论证、起草、审议四个阶段。期间,市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停车企业、从业人员、管理部门、法律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建议,组织了居住区停车、错时共享、道路停车收费等专题调研,结合本市机动车停车的发展实际和面临问题,经过充分研究论证,不断完善法规内容。


       《条例》将停车服务与管理纳入治理“大城市病”、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大局中统筹考虑;贯彻城市管理“精治、共治、法治”的原则,以政府规章为基础,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区分居住停车与出行停车、重点区域与非重点区域,以中心城区停车管理为重点,实施差别化措施;规范停车秩序,明确政府部门、自治组织、停车经营企业、社会单位、停车人等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坚持社会治理的立法导向;促进城市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  差别供给  缓解供需矛盾


       为缓解我市停车位供需矛盾,《条例》规定,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明确控制目标、建设时序等,各区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停车纳入交通影响评价并予公开,同时确定与我市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落实,从源头上解决停车问题。


       建立停车设施实行差别化供给制度。通过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同时,盘活现有的停车资源,提高利用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临时设置、独立建设、驻车换乘建设等方式为补充。


       停车设施建设方面,确定了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配套停车设施、P+R停车场、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协议出让;提出了分层确权的新思路,对独立选址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并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学校、医院等一些重点区域需要在新改扩建时设置落客区,以供临时上下车;鼓励平面停车设施进行立体化改造,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鼓励政策。


       此外,《条例》规定,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划定停车人的居住停车范围;当小区内部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时,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可以在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夜间临时停车位,并明示临时停放时段;可以利用小区周边的代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地等一些空闲场地增加临时停车位,以缓解停车矛盾。


       盘活资源  鼓励共享  提升使用效率


       为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条例》规定,着力推进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制度。建立市、区、停车场三级对接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实时公布停车位位置、数量以及使用情况等信息,鼓励“互联网+停车”融合发展,支持停车APP的开发应用,通过信息系统建立和APP开发应用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同时定期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时更新停车资源情况。


       为盘活现有停车资源,《条例》鼓励居住区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要求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要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个人车位可以开展有偿错时共享。


       此外,《条例》规定,合理设置和科学调整道路停车位,明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以此促进地下停车场使用效率,保障道路通行。明确停车场禁止挪作他用和中心城区收费停车场必须24小时开放。


       规范收费管理 强调有偿使用  严格执法处罚


       《条例》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以提高停车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培养公众良好用车习惯。在严格执法方面,《条例》规定,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明确备案程序和停车泊位情况报送机制,设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擅自在道路上私划车位、居住区擅自调价的处罚、挪作他用以及对停车人逃缴费行为的处置。明确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服务规范以及违反服务规范的相应处罚,建立道路停车企业退出机制,明确终止协议的情形。


       多方参与  凝聚合力  推动社会共治


       为充分发挥社会合力解决停车问题,推动政府及社会公众共治共建共享,《条例》规定,明确社区居民自治要求,赋予自治主体收费的权利及义务。明确相关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对违法停车劝阻、制止、举报的权利和停车秩序维护的义务。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并可以进行公示。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质量评价、培训,明确行业社团自律的义务,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加强群众监督,明确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违法停车经营、私设障碍物等行为的投诉举报权利。鼓励宣传倡导“合理用车、规范停车、付费停车”的理念。鼓励开展停车志愿服务活动,协助维护停车秩序。(央视记者 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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