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审查了所有提交的调查文件,并认为仅凭预付卡的登记信息不足以表明被告本人实际操控该卡实施了诈骗。法官特别强调:“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使用该预付卡或曾与受害者联系。”此外,也缺乏与被告所持电话卡相关的通话记录或任何Facebook账户关联的信息。
法院进一步指出,调查过程中未进行与预付卡实际使用相关的详细搜查,警方未获取该卡使用记录或与其关联的电话通话记录。同时,也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与诈骗活动相关的Facebook账号持有者为被告。
最终,基于合理怀疑的原则,法院裁定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的有罪判决,判决其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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