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朱先生被占据的其中两个车位
温州网讯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下来了,认定我和房开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有效,这12个车位是属于我的!”昨天,市民朱先生向记者反映,此前报道的“购置的12个车位被业委会侵占10多年”事件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但目前仍有10个车位被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占据出租。
投资购买了12个车位
搬家后被业委会、物业侵占
2011年,朱先生为投资房地产在龙湾区汇景嘉园购买了12个车位。由于开发商及相关政策原因,小区所有车位均未能办理产权证。朱先生后来卖掉了房子,没有继续居住在该小区。他购买的这批车位因无人管理长期被业委会占用,后交给物业公司转租给小区住户。
2024年,朱先生向小区物业、业委会提供了和开发商签订的车位购置协议及发票记账联(发票原件丢失)等证据,要求收回车位,但被业委会负责人李先生拒绝。记者从龙湾税务部门及小区开发商处核实获悉,朱先生提供的车位购置证明属实。龙湾区蒲州街道创客小镇社区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将在街道指导下组织双方调解,但问题最终未能解决。(温州都市报2024年8月13日-14日曾予以报道)
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车位,朱先生随后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区物业,要求确认他和房开签订的《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有效,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租金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和房开签订的11份《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违反法律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认定案涉11份协议为无效合同。
胜诉之后10个车位仍被占
属地街道称将介入调解
朱先生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于今年3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温州中院认为,朱先生在2009年9月向广汇房开公司购买案涉小区房屋,系该小区业主。2011年房开公司降价处置库存车位,朱先生与房开公司订立《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取得案涉12个车位的占有、使用权。2011年房开公司降价处置车位后仍遗留较多车位未售出,本案二审期间房开公司在案涉小区张贴公告以原价招售库存车位,并无业主求购。审理中朱先生也表示有出让自有车位的意愿。因此,朱先生受让广汇房开公司12个车位的占有、使用权,不属恶意囤积、垄断小区车位资源的情形,现实上也未造成案涉小区车位无法满足业主需要,故一审法院以朱先生受让车位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为由认定案涉11份《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朱先生对案涉车位行使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案涉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均不应实施妨害行为。
“小区目前更换了物业公司,他们在业委会的授意下,继续占据、出租我名下的10个车位。”朱先生告诉记者,在该案审理期间,他向小区内租用其车位的住户提供了相关凭证,目前已有两位租户直接向其支付车位租金,但其余10个车位仍然被物业公司出租。
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朱先生再次来到该小区要求收回相关车位,其间曾报警求助,但问题未能解决,“蒲州街道相关工作人员说会组织我们调解,但目前还没有下文。”朱先生表示,如果车位迟迟无法收回,他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 源:温州都市报
朱先生:法院二审判了,车位属于我
目前仍有10个未收回,当事人可能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 谢树华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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