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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L有限公司的股东要对债务负责吗?什么情况下会被没收个人财产? ...

意大利《华人街》消息:SRL的股东什么时候要为公司债务负责?article_img
选择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SRL)作为创业方式,在人们心中往往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保护伞”。字面上的“有限责任”,似乎承诺着公司债务与个人资产之间泾渭分明,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经营不善而受到波及。我国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确实保障了这一点。然而,这种保护是否真的坚不可摧?是否存在某些特定情形,会导致这种屏障失效,使股东个人财产暴露在债权人面前?


这对任何已成为或打算成为SRL股东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SRL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用个人财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股东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SRL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完全财产独立”,即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产,与其股东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


《意大利民法典》第2462条第1款明确规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仅公司本身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的风险仅限于其对公司资本的出资额。若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只能追索公司的财产(如现金、设备、房产、应收账款等),原则上不能要求股东用自己的私人财产(如住房、银行存款、退休金等)来偿还。


但这一“黄金法则”也并非绝对,有一些特定的例外情形会使股东丧失其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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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L的单一股东会承担无限责任吗?
有限责任原则的一项重大例外适用于SRL的唯一股东(unico socio)。《民法典》第2462条第2款规定,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唯一股东可能需要以个人财产对其控制期间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前提是以下任一义务未被履行:


出资义务未按法定方式履行(例如,股东未按《第2464条》规定足额缴纳资本,尤其在公司成立时认缴资本低于1万欧元但未全部实缴);


未依法进行公示(如未在公司注册簿中登记其“单一股东”身份,或在公司文件与信函中未标明其单一股东的状态)。


举例说明:
若Rossi先生设立“Alfa SRL Unipersonale”,认缴资本为1000欧元,但只实际出资500欧元,并未完成公示义务。一年后公司破产。此期间产生的债务,Rossi先生可能需要用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SRL被注销后,股东还需偿还剩余债务吗?
一旦SRL完成清算并从工商注册簿中注销,公司作为法人即告终止。但根据《民法典》第2495条第2款,尚未被清偿的公司债权人依然可以:


向股东索赔,但仅限于其在清算后分得的清算剩余财产金额;
向清算人索赔(若未清偿债务是因其过错造成)。
法院将此情形视作一种特殊形式的“继承责任”,公司终止后,未清偿的债务以一定限度“转移”至股东身上。


举例:
若“Beta SRL”清算结束后,将清算剩余财产1万欧元平均分配给两位股东Mario与Luigi,各得5000欧元。随后出现8000欧元债务未清偿,则债权人最多可以向Mario和Luigi分别追索不超过5000欧元,但总额不得超过8000欧元。
若公司在注销前没有向股东分配任何资产,则债权人无权向其索赔。


债权人有义务举证股东在清算中确实获得分配及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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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需对公司所欠税款负责?
关于税务债务,有特殊规定。《1973年9月29日第602号总统令》第36条第3款规定:


“股东若在公司清算前两年内从公司获得分配,或在清算期间接受了资产分配,应在所得范围内对未缴税款负责,但《民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股东若在以下两种情形中获得公司资产(现金或实物):


清算开始前两个税务年度内;
清算过程中由清算人分配所得;
则需对公司应缴未缴的税款负责,金额上限为所得财产的价值。这是为了防止股东从公司抽走资产,从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收回税款。


举例:
若某股东在公司清算前一年获得了公司分配的房产或现金,该股东可能需用该财产价值来清偿公司税务债务。


股东若故意做出有害决定,会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2476条第8款规定:


“股东若故意决定或授权执行对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有害的行为,与管理人员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这要求两点:
股东需明确有故意成分(即有主观恶意);
行为需确实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例如,若多数股东操控公司做出明显不利交易(如以高价购买与其关联公司的资产),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即便并非管理人员,也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滥用“指导与协调”权利的股东是否有风险?
《民法典》第2497条规定,如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实际对SRL施加“指导与协调”作用,使其行为偏离独立经营轨道,该“控制股东”需对如下对象负责:


向小股东赔偿其股权价值或公司盈利受损的损失;
向公司债权人赔偿因其行为损害公司资产完整性的损失(前提是这些债权人未获得清偿)。


例如,若控股母公司指使子公司为母公司利益牺牲自身经营独立性,损害了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将构成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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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贷款给公司,何时应返还?
《民法典》第2467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对公司提供的贷款需延后偿还,并在公司破产前一年内偿还过的贷款可能被追回:


此条适用于以下情形:
公司当时已深陷财务困境;
从合理角度判断,应进行增资而非提供贷款(即以股东身份解决资金问题,而非债权人身份);
公司偿还该贷款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例如:
“Zeta SRL”陷入财务危机,股东Mario未增资,而是借给公司5万欧元。6个月后,公司偿还该笔借款。2个月后,公司进入司法清算程序。清算人可要求Mario归还5万欧元,用以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


这与股东“资本投入”或“无偿投入”不同,后者在清算中仅在有盈余时才可能部分返还。


股东是否要在公司有债务时补缴认缴出资?
如果股东在成立时未足额缴纳认购资本,在公司财务困难或清算阶段,清算人有权要求股东补缴未缴部分。


这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形式,法律上也视作股东对公司负有的“出资债务”。该责任限定于尚未缴纳的出资金额。


总结
虽然SRL提供有限责任保护,但这一保护并非“铜墙铁壁”。在以下情形中,股东的个人财产可能暴露于风险之中:


担任唯一股东且未履行资本和公示义务;
公司注销后仍有剩余债务,且股东曾获得清算分配;
税务机关追索未缴税款,而股东此前获得财产分配;
故意授权执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实际对公司实施操控或干预行为;
在不适当情况下提供贷款并提前获偿;
尚未缴清的认购资本在公司陷入困境时被要求补缴。


因此,SRL虽然是一种较为安全的企业形式,但股东在实际经营中仍需保持高度合规和审慎。

——华人街网站 alexzou编译 消息参考:laleggepertutti.it/fiscomania.com网,此篇图文报道只按原新闻网站对此事件的说法编译,并不代表译者和本网站观点。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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