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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堕胎法改革争议:一场政治女性自决权的交锋

【欧洲时报晓梦综合报道】德新社17日援引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最新的报告指出,由于政治决策机构过于男性化,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和其他形式的歧视正在侵犯全球数百万女孩和女性的性与生殖权利,女性的发言权严重不足。在关于堕胎权等议题的辩论中,女性的身体经常被当作“政治战场”。

“女性的根本自由,是拥有选择自己是否能够成为母亲的权力。”然而,这一权利不仅在贫困落后的国家受到限制,像德国这样的现代发达国家,妇女们却也由于宗教和政治力量的影响而受限。

为了能够修改饱受争议的堕胎法案,德国联邦政府成立了“生殖自决和医学委员会”,并计划从根本上使堕胎手术合法化。

根据德国《刑法》第218条,理论上在德国堕胎是被禁止的,具体规定如下:

1)凡终止妊娠者将被处以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罚款。在妊娠结束前发生效力的行为不被视为本法规所指的终止妊娠。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6个月至5年监禁。特别严重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违背孕妇的意愿,或不顾后果地将孕妇置于死亡危险或严重损害健康的危险中。

3)如果(堕胎)行为是由孕妇实施的,则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罚款。

4)未遂行为将受到惩罚。孕妇不承担未遂责任。

虽然第218a条对第218条有所补充,允许在妊娠早期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堕胎,但专家们依然认为应彻底废除第218条,以充分保障妇女的生殖自由。

根据德国联邦政府的堕胎法改革计划,专家们并没有对堕胎的合法性完全放开,而是基于《刑法》218a条款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他们建议,原则上允许在妊娠前12周内进行堕胎。然而,一旦妊娠进入到胎儿可独立生存的阶段,即在末次月经后的第22周之后,应禁止堕胎。另外,在妊娠中期,立法机构有权在妇女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允许堕胎的具体时间点。这意味着,在某些条件下,妊娠12周后的堕胎也可能被合法化。

作为宗教与社会高度融合的国家,计划推出之后便遭到了来自梵蒂冈罗马教皇的严厉批评。教皇方济各(Francisco)对堕胎和通过代孕生产的行为表示反对,并指责这是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此外,在德新社16日的一篇报道中,德国巴伐利亚州也明确指出反对堕胎合法,废除218条的计划。

德媒评价道:“对于一个意外怀孕的妇女而言,现行的德国堕胎法可能会给女性带来羞辱。”由于堕胎在刑法框架内进行规定,这导致保险公司将无法承担着一部分费用。因此,对于部分女性而言,结束意外怀孕甚至可能带来经济上的负担。

绿党政治家施明克(Maria Klein-Schmeink)和绍沃斯(Ulle Schauws)表示,希望加强妇女的自决权,并表示他们长期以来一直支持在刑法典之外对堕胎进行有区别的管理。

自民党法学家普拉尔(Katrin Helling-Plahr)公开发言反对删除218条,她指出现行的堕胎法是经过长期社会辩论形成的。她认为这一法律在妇女的自决权与保护未出生生命之间达到了恰当的平衡。普拉尔强调:“生命权的法律价值今天依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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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冀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