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17歲少女違保釋條件離港前被捕,疑犯棄保潛逃問題被關注 |獨家

在香港國際機場,一名17歲少女未能如願登上飛往英國的航班,而是被香港警察帶回警署扣查。早前,該少女因在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中涉嫌襲警被捕保釋,這是第二宗涉案示威者於離境前被捕案件。

圖:網絡資源據媒體綜合報道,涉案17歲少女姓孫,家住大圍名城,就讀中五。2019年9月25日晚約9時,逾百人在港鐵沙田站聚集,警方到場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多人,孫女拒捕並咬傷一名女警的右手臂,案件于2020年3月2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孫女不認罪,雖然獲準保釋,但其中一項擔保條件是不準離港,有關資料早已送往入境處備存,案件原定押后至7月21日再訊,但疑有人無視擔保條件,購買飛往英國的機票,計劃於17日晚啟程。

百人在港鐵沙田站聚集 圖:網絡資源17日8時許,該名少女抵達香港國際機場,但離境時被入境處職員发現,並通知警方,警員趕至將她拘捕带返署扣查,孫女實時向律师及區議員求助,眾人先后抵達警署提供協助,孫女就涉違反保釋條件的案件,18日晨被解往屯門法院提訊,其代表律师辯稱,孫女已購買回程機票,屆時會返港應訊,裁判官接納並批準她再次保釋,但擔保金需要「加碼」。

圖:網絡資源但有網友認為,保釋金並不能解決問題,「即使加到天文數字,有亮麗的權威書面陳詞或者人格保證,其行為本身早已違反保釋條件,應當受懲,這才是『有法可依』。」也有人由近幾次事件質疑裁判官判決,並質疑現存司法系統的不足處。還記得早先有案例,有位年輕人棄保潛逃,法庭充公其親人10萬元保釋金,足見錢不能解決違法者本身行為,而是應當對犯事者多加規範方能有阻嚇作用。且令同樣犯罪的年輕人錯以為有人幫襯,永遠不懂反省己過。

香港正義女神 圖:網絡資源本港早前亦发生涉案疑犯企圖離港前被捕案件,24歲疑犯黃鈞華,今年「七一」當日涉嫌用刀刺傷一名防暴警后,當晚乘搭飛機前往英國,起飛前一刻被警方登機拘捕,經調查后被控一項蓄意傷人罪,案件本月初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何俊堯駁回被告的擔保申請,下令他還押監房看管,案件押后至8月24日。近期亦有多名港獨分子在國安法震攝之下逃港,其中包括前香港眾志常委羅冠聰及副主席鄭家朗,兩人在6月30日《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在社交平台承認已離港同往英國。

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常委羅冠聰 圖:星島日報此外,已解散組織「香港獨立聯盟」前召集人陳家駒、救生員李迪泓以及其他7名被告,被控2019年6月10日淩晨,分別在灣仔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首次提堂時,9名被告獲准以現金3000元擔保,期間須每週到警署報到及居於報稱地址,但沒有離境限制。但陳、李兩人先后于上月4日及本月7日離港,缺席聆訊。控方透露,翻查入境處紀錄,陳家駒及李迪泓離港之後再無入境紀錄,故要求法庭頒下拘捕令,並充公兩人的保釋金。同時增加其餘被告擔保條件,下令他們不准離境。同案其餘被告將在8月28日作審前覆核。

陳家駒(左) 圖:星島日報反修例風波至今一周年,約2000人被檢控上庭,「港區國安法」立法實施前後,更有多名被告棄保潛逃而遭通緝,當中包括港獨組織學生獨立聯盟召集人陳家駒已經離港潛逃荷蘭,令人關注疑犯趁保釋期潛逃離港逃避刑責問題。

律政司發言人當時就此問題回覆傳媒時表示,基於近期再有被控人棄保潛逃 ,律政司會慎重考慮在日後處理申請保釋的聆訊時,向法庭提出禁止被控人離開香港的條件,亦不排除向法庭申請覆核已獲保釋的被控人的保釋條件。 一般而言,控方會徵詢執法機關的意見,若認為被控人可能棄保潛逃、妨礙司法公正或再犯同樣罪行等原因,根據案情,控方可向法庭反對保釋。

 圖:星島日報事實上,「港獨」組織「本土民主前線」前召集人黃台仰及其同伴李東昇、李倩怡,早前因參與2016年2月的「旺角騷亂」,分別被控以煽惑非法集結、煽惑暴動、襲警或暴動等罪,3人於2017年1月至11月間,先後棄保潛逃到德國或台灣。

旺角騷亂 圖:網絡資源那麼棄保潛逃不需要承擔後果嗎?有評論人士分析,第一,棄保人一旦被法庭下令通緝,如果他不再現身法庭受審,通緝令會追他到天涯海角,如果逃藏地和香港有「驅逐條例」,他便會被當地政府追蹤,迫得他要繼續潛逃而見不得人,日夜提心吊膽會給人通報而被抓。

第二,棄保通緝犯主要是在「佔中」冒出頭來的,因此他們在港仍有不少人事關係,哪怕是這種政治關係過時,哪怕是在港的關係人已不再認這種關係,但在港人心目中,棄保潛逃者有失政治承擔與逃避法律責任的負面印象已產生。

 圖:網絡資源這不免讓人聯想到已經逃出香港的羅冠聰、陳家駒等人在個人社交平台上,一邊鼓勵留在香港的「同路人」繼續堅持、努力,而自己卻躲在千萬里之外,無視其他香港青年人即將要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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