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11月2日电 11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贵州师范大学原党委委员、副校长黄开烈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黄开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对被告人黄开烈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开烈利用担任贵州师范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24年,黄开烈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4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3年,黄开烈退休后,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承揽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0万余元;2015年初,黄开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00万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开烈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其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受贿罪有未遂、坦白情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开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黄开烈进行了最后陈述。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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