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德国买房的华人夫妻都有一种很自然的想法:
“房子是我们夫妻的,如果有一天一个人先走了,房子当然就是另一个人的。”
如果 Grundbuch(土地登记簿)上已经写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这种感觉就更强烈:
“本来一人一半,一个人去世以后,他那一半不就自动归另一半了吗?”
但按照德国继承法,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如果没有提前安排遗嘱或继承合同,一方去世以后,另一半很可能并不会自动得到整套房子。甚至可能出现一种很多家庭从来没有认真想过的情况:
配偶和孩子一起成为房产的继承人。
今天我们就把这件事讲清楚。
一、首先要弄明白:结婚,不等于夫妻所有财产自动共有
这是理解德国继承问题的第一步。如果夫妻没有通过 Ehevertrag(婚姻合同)另外约定财产制度,在德国通常适用法定的:
Zugewinngemeinschaft婚后财产增益共同制
这个名字很容易让人误以为:“结婚以后赚的钱和买的东西都变成共同财产。”实际上并不是。德国《民法典》BGB §1363明确规定,在 Zugewinngemeinschaft 下,夫妻双方的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自动变成共同财产。即使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原则上仍然分别属于相应一方。所以,一套房子究竟属于谁、各自拥有多少产权,首先要看:
Grundbuch(土地登记簿)。
二、如果房子登记夫妻各50%,一个人去世以后会发生什么?
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夫妻A和B共同购买了一套房。
Grundbuch登记:A:50%;B:50%
他们有两个孩子。有一天A去世。这时候首先要分清:
B原本拥有的50%,不是遗产。
因为这一半从来就是B自己的。真正进入A遗产的,是:
A拥有的50%。
接下来才进入继承问题:A的这50%,到底由谁继承?
三、如果没有遗嘱,德国法律怎么分?
如果一个人去世时没有 Testament(遗嘱),也没有 Erbvertrag(继承合同),那么适用:
gesetzliche Erbfolge法定继承
根据德国现行继承法,子女属于:
Erben erster Ordnung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按照 BGB §1931,如果死者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例如有孩子,幸存配偶本身的法定继承份额原则上是:1/4。但是这里还有非常关键的一步。
四、为什么现实中经常听说配偶继承1/2?
因为德国大多数没有另外签订 Ehevertrag 的夫妻,通常生活在:
Zugewinngemeinschaft。
根据 BGB §1371,如果婚姻因为一方死亡而结束,在法定继承的典型情况下,幸存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会额外增加:1/4。所以在最典型的:
Zugewinngemeinschaft+配偶+孩子
情况下,死者的遗产通常这样分:
配偶:1/2;孩子们:共同继承另外1/2
注意:这里说的是:死者的遗产,不是整套房子的1/2。
这两个“1/2”千万不要混淆。
五、我们直接用一套40万欧元的房子算一次
假设,房子价值:400,000 €
夫妻双方在 Grundbuch:各50%,所以:
-
丈夫拥有:200,000 €
-
妻子拥有:200,000 €
夫妻有两个孩子,没有遗嘱,实行通常的 Zugewinngemeinschaft。现在假设丈夫去世。丈夫拥有的:
200,000 €房产份额进入遗产。按照上面的法定继承逻辑:
妻子继承丈夫遗产的:1/2,也就是:100,000 €
两个孩子共同继承另外:100,000 €
如果两个孩子的继承地位相同,则原则上各:50,000 €
于是最后的房屋份额可以这样理解,妻子:75%
其中包括她原来拥有的50%,以及从丈夫那里继承的25%。
-
孩子1:12.5%
-
孩子2:12.5%
所以:妻子并不会因为丈夫去世自动拥有100%的房子。而是可能形成:
妻子75%+孩子1占12.5%+孩子2占12.5%。
六、如果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呢?
孩子不会因为未成年就失去继承权。如果孩子成为共同继承人,那么相应的遗产权益仍然属于孩子。这意味着,原来只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房产,在一方去世以后,可能变成:幸存配偶+未成年孩子共同涉及的一项资产。这并不意味着幸存配偶第二天就不能继续住在房子里。但是,如果以后涉及出售房产、遗产分割,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的重要法律行为,事情就可能明显比“房子全部属于幸存配偶”复杂。所以,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尤其不应该把:
“我们结婚了。” 当作完整的遗产规划。
七、如果房子本来只写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呢?
情况差别就更大。假设,房子价值:400,000 €
Grundbuch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夫妻有两个孩子,没有遗嘱,实行 Zugewinngemeinschaft。如果暂时忽略其他遗产、债务等因素,只看这套房子:整套房子都属于丈夫的遗产。按照前面的典型法定继承比例:
-
妻子:1/2
-
两个孩子:共同1/2
也就是说:
-
妻子大致对应:200,000 €
-
孩子1:100,000 €
-
孩子2:100,000 €
八、写一份遗嘱,把房子全部留给配偶就解决了吗?
遗嘱当然可以大幅改变法定继承结果。夫妻可以通过:Testament,或者:Erbvertrag安排自己的财产。德国夫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安排叫:
Berliner Testament。
简单来说,夫妻通常互相指定为第一继承人,孩子作为最终继承人。这样安排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一方先去世以后,让幸存配偶在财产处置上更加集中。但是:
Berliner Testament也不是适合所有家庭的万能模板。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
Pflichtteil强制份额。
九、有遗嘱,也不代表孩子一定“什么都没有”
德国 BGB §2303规定,如果死者的子女被遗嘱排除在继承之外,他们原则上仍然可能拥有:
Pflichtteilsanspruch强制份额请求权
Pflichtteil 的金额原则上是:
法定继承份额价值的一半。
特别需要注意,Pflichtteil 通常不是:
“孩子直接拿走房子的某个百分比。” 而是一项:
金钱请求权。
这个区别非常重要。假设父亲去世后,遗嘱规定妻子继承全部遗产。孩子虽然不再直接成为房屋共同继承人,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向继承人主张 Pflichtteil。如果家庭主要资产就是一栋房子,而现金并不多,就可能出现一个现实问题:
房子的产权完整地留给了幸存配偶,但幸存配偶可能需要拿出现金满足孩子的 Pflichtteil 请求。
所以:“写个遗嘱把房子都给另一半” 并不代表所有问题自动消失。
十、继承房产以后,要不要改 Grundbuch?
需要。这里要区分:继承本身和Grundbuch登记。一个人死亡以后,遗产按照继承法发生继承。但如果 Grundbuch 上仍然登记着已经去世的人,就需要进行:
Grundbuchberichtigung土地登记簿更正
根据现行 GBO §35,继承关系通常可以通过:Erbschein(继承证书)或者:Europäisches Nachlasszeugnis(欧洲继承证书)证明。
如果继承依据的是符合条件的公证遗嘱等公共文书,则在相应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遗嘱文书及法院开启记录证明继承关系,不一定每次都必须另外办理 Erbschein。这也是为什么做遗产规划时,公证遗嘱与纯手写遗嘱在后续办理上的实际便利程度可能不同。
十一、还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两年规则”
如果因为继承需要把新的所有权人登记进 Grundbuch,根据现行 GNotKG 的相关费用规定,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 Grundbuchamt 提交相应的继承人产权更正申请,因继承产生的相应所有权登记原则上可以免收相关 Grundbuch 登记费。注意:这并不是说整个继承过程都免费。例如:
-
Erbschein、
-
公证、
-
遗产处理等,
仍然可能产生其他费用。但仅就符合条件的继承产权更正而言:
两年这个期限值得记住。
十二、继承房子是不是一定要交遗产税?
也不是。德国遗产税需要同时看:
继承人身份、遗产价值、免税额以及具体资产类型。
根据目前有效的 ErbStG §16:
-
配偶个人免税额:
500,000 €
-
每个孩子个人免税额:
400,000 €
这里说的是相应继承人自己的个人免税额度。并不是:
“一套房低于50万欧元就一定不用交遗产税。”
因为继承税看的是相应继承人取得的整体应税财产,而且还涉及其他免税规定、债务以及资产估值。
十三、自住房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 Familienheim 规则
这对德国有自住房的家庭尤其重要。根据现行 ErbStG §13,在满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配偶继承:
Familienheim家庭自住房
可能享受遗产税免税。其中一个核心条件是:房屋此前由死者作为家庭住宅使用,并且幸存配偶继承以后继续将其作为自己的住所。法律还规定,如果继承人在取得后:10年内不再将其作为自己的住所,原则上可能追溯失去这项税收优惠。但是,如果存在法律认可的强制性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自住,则可能存在例外。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配偶继承 Familienheim
这一项税收优惠没有像孩子那样设置200平方米的面积上限。
孩子继承 Familienheim
相关免税规定存在:200平方米居住面积
这一重要限制。而且孩子同样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自住条件。所以网上经常看到一句:
“德国自住房继承免遗产税。”
这句话过于简单。更加准确的表达应该是:
满足 ErbStG §13规定条件的 Familienheim,可以享受相应的遗产税优惠。
十四、房子还有贷款怎么办?
这是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继承并不是:
只继承房子,不继承相关债务。
一个家庭可能有:价值400,000欧元的房子,同时还有:200,000欧元房贷。讨论遗产时,不能只看到:
“我继承了多少房产。”
还需要同时看:
-
未偿贷款、
-
Grundschuld、
-
其他遗产债务,
-
以及具体贷款合同。
所以真正的遗产规划从来不只是:“房子给谁?” ,还应该问:“债务怎么办?”,“幸存者有没有能力继续支付房贷?” 这也是为什么有房贷、有孩子的家庭,在做遗产规划时往往还应该同时检查:
Risikolebensversicherung定期寿险
房产继承和家庭风险保障,本来就是同一个家庭财务问题的两面。
十五、如果夫妻没有孩子,另一半是不是就自动继承全部?
也不一定。这是另外一个非常常见的误区。根据 BGB §1931,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没有子女等后代,但仍然存在第二顺位亲属或祖父母,幸存配偶并不一定自动获得全部遗产。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
死者的父母及其后代。
所以:
没有孩子,不等于一定只有配偶继承。
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亲属以及祖父母等相应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幸存配偶才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因此,没有孩子的夫妻,同样值得提前检查自己的继承安排。
十六、如果夫妻签了 Gütertrennung,继承比例还会变化
前面“配偶1/2、孩子共同1/2”的例子,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Zugewinngemeinschaft。
如果夫妻通过 Ehevertrag 约定:
Gütertrennung分别财产制
继承比例可能不同。BGB §1931明确规定:在 Gütertrennung 下,如果幸存配偶与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共同作为法定继承人,那么幸存配偶和每个孩子原则上平均继承。
例如只有一个孩子:
配偶:1/2 ;孩子:1/2
如果有两个孩子:
配偶:1/3;孩子1:1/3;孩子2:1/3
所以网上看到任何:“德国丈夫去世以后妻子固定继承50%。” 这样的说法,都应该先问一句:夫妻实行的是什么 Güterstand?
十七、有孩子、有房、有贷款的家庭,真正应该提前检查什么?
对于有孩子+有自住房+还有房贷的家庭,我认为至少应该把下面几件事情一起看。
第一,看 Grundbuch
房子到底登记在谁名下?各占多少?
第二,看 Güterstand
是通常的 Zugewinngemeinschaft,还是夫妻签过 Ehevertrag?
第三,看 Testament / Erbvertrag
有没有遗嘱?现在的安排是否仍然符合家庭真实情况?
第四,看 Pflichtteil
如果把孩子排除在第一继承阶段之外,会不会给幸存配偶带来现金压力?
第五,看房贷
如果一个收入来源突然消失,剩下的人能不能继续还?
第六,看 Risikoleben
保险金额是否足以降低房贷和孩子生活带来的压力?
第七,看 Erbschaftsteuer
不要只看房子的市场价。还要结合:
-
个人免税额、
-
Familienheim 优惠、
-
其他资产、
-
债务,
-
以及具体家庭关系。
十八、关于德国夫妻房产继承,记住这6句话
-
第一,结婚,不等于夫妻所有财产自动共有。
-
第二,房产登记写两个人名字,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也不会因此自动取得死者全部份额。
-
第三,没有遗嘱时,有孩子的家庭很可能出现配偶和孩子共同继承。
-
第四,在典型 Zugewinngemeinschaft 下,配偶与孩子共同继承时,配偶通常取得死者遗产的1/2,孩子共同取得另外1/2。
-
第五,遗嘱可以改变继承结构,但还需要考虑孩子等人的 Pflichtteil。
-
第六,继承房产不仅要看“房子值多少钱”,还要同时看贷款、税务、Grundbuch和家庭现金流。
写在最后
很多家庭买房的时候,会花几个月研究:
-
利率差0.1%是多少,
-
首付应该放多少,
-
Sondertilgung应该选5%还是10%,
-
哪家银行贷款更便宜。
但房子买下来以后,却很少夫妻坐下来认真谈一次:
如果我们其中一个人突然不在了,这套房子会发生什么?
这个问题听起来并不轻松。但真正的家庭财务规划,本来就不只是考虑:
“日子顺利的时候钱怎么安排。”
还要考虑:
“如果生活突然发生变化,留下来的人怎么办。”
尤其是有孩子、有房贷的家庭。提前把:
房产归属、继承、遗嘱、贷款、保险和税务
理清楚,并不是悲观。而是在生活还平静的时候,替家人减少未来可能面对的混乱。房子最终留下的不应该只是一项资产。更应该是一份:
能够被家人安稳接住的保障。
资料来源
本文根据截至 2026年10月2日有效的德国公开法律资料整理,主要参考:
1. 德国《民法典》BGB §1363
Zugewinngemeinschaft 的基本规定。结婚并不会使夫妻双方原有及婚后取得的财产自动成为共同财产。
2. BGB §1924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以及子女的法定继承规则。
3. BGB §1931
幸存配偶的法定继承权,以及 Gütertrennung 情况下配偶与一个或两个孩子共同继承的特殊规则。
4. BGB §1371
Zugewinngemeinschaft 因一方死亡结束时,幸存配偶法定继承份额增加1/4的规定。
5. BGB §2303
子女、配偶等 Pflichtteil 权利以及强制份额的基本计算原则。
6. 德国《遗产与赠与税法》ErbStG §16
现行个人免税额,包括配偶500,000欧元、子女400,000欧元等。
7. ErbStG §13 Abs. 1 Nr. 4b、4c
Familienheim 的遗产税优惠,包括配偶和子女继承家庭自住房的条件、10年自住要求以及子女200平方米限制等。
8. Grundbuchordnung(GBO)§35
继承房产办理 Grundbuch 更正时继承关系的证明,包括 Erbschein、Europäisches Nachlasszeugnis 以及符合条件的遗嘱文书。
9. Gerichts- und Notarkostengesetz(GNotKG),Kostenverzeichnis Nr. 14110
因继承办理 Grundbuch 所有权更正,在符合条件并于继承发生后两年内申请时的相关登记费用规定。
10.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 Bundesamt für Justiz:Gesetze im Internet
德国联邦官方法律数据库,本文涉及的 BGB、ErbStG、GBO、GNotKG 均以该数据库现行版本为依据。
免责声明:本文用于德国继承、房产及家庭财务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法律、税务或保险建议。跨国婚姻、再婚家庭、继子女、德国境外资产、不同国籍、Ehevertrag 或较高资产家庭,还可能涉及德国及欧盟国际继承法等额外问题,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 Notar、Fachanwalt für Erbrecht 或 Steuerber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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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Gerst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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