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漆勇受贿、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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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息烽县委原书记漆勇受贿、洗钱案,对被告人漆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元;对漆勇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漆勇利用担任贵阳市花溪区天河潭风景区管理处处长,花溪区原麦坪乡党委书记,贵阳市南明区副区长,南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贵阳市云岩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区长,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贵阳市息烽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征地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21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2年底,漆勇通过虚构债权债务、伪造还款假象掩饰、隐瞒受贿所得人民币30万元。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漆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漆勇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洗钱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所犯洗钱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大部分已追缴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漆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漆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漆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来源:毕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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