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为让子女取得温州市某学校入学资格,陈某与学区房房主王某签订“借房入学”协议,约定以42万元“买卖”入学名额。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认定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判决王某返还陈某1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8月1日,陈某与王某签订《孩子上学借用房屋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名下温州市某学校学区房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供陈某子女取得入学资格,陈某支付王某费用42万元;待陈某子女成功入学后,再将房产转回登记至王某名下。协议签订当日,陈某支付王某定金10万元。此后,双方因提供抵押房屋、贷款种类等问题发生争议,未实际完成房产过户手续。陈某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及利息,协商未果后诉至鹿城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陈某为达到让子女取得某学校入学资格的目的,与王某签订案涉协议,以房屋交易过户形式买卖学区房入学名额,该行为扰乱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侵害第三人平等接受教育权,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协议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陈某与王某对案涉协议被认定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对陈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返还陈某1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众,家长应通过合法途径为子女办理入学,切勿轻信“借房入学”“买卖入学名额”等承诺;此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来 源:温州日报
记者 张琳 通讯员 鹿萱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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