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1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21日,《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近年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已从“增绿”向“提质”转型,从粗放管理向精细治理转变,对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是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善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法规制度的重要举措。
《修订草案》提出,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绿化智慧信息系统,定期开展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推动数据共享利用,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规划与建设方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留足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城市公园更新改造应该保护公园内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风貌,防止大拆大建。应完善边角地、空闲土地绿化激励政策,利用边角地、空闲土地等进行绿化。科学配置绿化植物,因地制宜优先选择本地适生树种、草种,避免使用易致敏植物。推广节能绿化技术,鼓励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型材料。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形式的立体绿化。完善公共绿地相关配套服务设施,推动公园与城市街区、公共空间的融合,增加社会公众休闲娱乐的绿色空间。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本单位附属绿地。
在保护和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供电、通信、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基础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应确定保护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和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安全距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城镇建设、影响居住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移植、砍伐树木的原因和数量应当在移植、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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