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28日)表决通过医疗保障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优化医保公共服务、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守护困难群体权益
医疗保障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为适应就业形态新变化,法律提出,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强化困难群体参保权益保障,法律规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资助。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娄宇:这是落实医保“覆盖全民、公平统一”原则的制度安排。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众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完全自行缴费,很可能被挡在医保的门外。通过资助个人缴费,消除参保经济门槛,可以实现应保尽保,从源头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把成熟的民生实践上升为法律的刚性规定,切实地守护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权益。
筑牢医保基金监管防线 守好百姓“救命钱”
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社会关注度高。医疗保障法针对强化医保基金管理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
医疗保障法明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立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合理使用,持续提升医药服务质量。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时,除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外,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相关企业、专家和参保人员的意见,增强相关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娄宇:医疗机构处在临床的一线,最了解真实诊疗实际。医保目录、支付范围既要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又要满足群众合理就医需求。听取医疗机构意见,可以避免政策的制定脱离临床实际,推动医保医疗协同,让循证的评价更接地气。同时引入一线主体参与决策,可以提高政策科学性与可执行性,更好地管好、用好医保基金。
保障基金可持续运行,既是工作底线,也是发展生命线。医疗保障法提出,医保行政部门要建立智能监管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开展动态智能监控。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依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化追溯制度。
医保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或是谎报、瞒报有关情况。
健全多层次医保体系 满足多样化保障需求
医疗保障法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医保相关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民覆盖,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医疗保障法清晰勾勒我国医保体系顶层架构: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托底,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协同发力,形成梯次减负、多元互补的保障网。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补齐社会保障短板,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娄宇:随着老年失能群体的增多,群众长期照护需求日益突出,原有医保制度主要解决的是治病就医的开销。把长护险写入法律,将多年的地方试点经验法定化,保障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可以延伸医保体系的链条。在医疗保障法附则中授权国家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出台配套细则,可以保障医疗保障体系立法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同时也可以为制定下位法提供法律依据。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医疗保障法规定,国家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拓宽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

医疗保障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合并建账。专家认为,生育保险与基本医保在参保、筹资、经办、待遇等方面存在相似的制度安排,将两个险种合并建账有利于克服社会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现象,有利于实现“参保更便捷、待遇不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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