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付款后迟迟收不到货,什么时候会构成诈骗罪?意大利法院这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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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华人街》消息:如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消费方式,方便、快捷,有时价格也更优惠。但在电商网站、社交媒体以及各种二手交易平台上,也隐藏着不少诈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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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付款后,如果卖家迟迟不发货,甚至最终收到一个空包裹,这并不一定只是物流延误或者合同纠纷。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卖家从一开始就没有交付商品的打算,而是通过虚假广告等方式诱骗买家付款,就可能构成刑事诈骗(truffa)。
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普通的民事违约,什么情况下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果卖家收钱后失联、使用虚假账户,甚至人在国外,又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意大利相关司法判例对此已经作出了一系列解释。

一、付款后没有收到货,不一定就是“诈骗”
买家付款后没有收到商品,并不意味着卖家自动构成诈骗罪
关键区别在于:卖家在收钱之前,究竟有没有真正出售和发货的意图。
如果卖家原本确实打算完成交易,只是在之后因为物流、供货、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履行合同,那么通常首先属于民事层面的合同违约,而不是刑事诈骗。
例如,法院曾认定,仅仅是买家付款后没有收到商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卖家在交易开始时就存在欺骗意图,那么原则上属于民事违约,而不能仅凭“没有发货”认定诈骗。(那不勒斯法院,2018年10月4日第9832号判决)
但如果情况恰恰相反——卖家从发布广告、接受付款的那一刻起,就根本没有打算发货,而发布虚假商品信息只是为了骗取买家的钱,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
尤其是卖家收到定金或者全款后,立即:
  • 不再接听电话;
  • 不回复短信和聊天信息;
  • 删除账号;
  • 无法联系;
  • 从交易平台消失;

这些行为都可能成为证明其一开始就存在诈骗故意的重要证据。
相关法院判例也曾认定,在收款后故意失联的情况下,网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可能只是骗取钱款的幌子。(热那亚法院,2021年10月7日第3842号判决;那不勒斯法院,2020年1月24日第12274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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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诈骗一定要有“花招”吗?
意大利刑法中的诈骗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实施所谓的**“欺骗手段或诡计”(artifizi o raggiri)**,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自己的财产。
但在互联网时代,这种“花招”并不一定非常复杂。
只要卖家通过某种行为制造出一种虚假的可信表象,使买家相信交易真实存在并因此付款,就可能满足诈骗行为的基本特征。

法院审理过的典型方式包括:

① 出售根本不存在的商品
卖家明明没有某件商品,却在网上发布广告声称自己拥有并出售该商品,这本身就可能构成欺骗。
而且,即使广告发布在知名、正规的交易平台上,也不能因此排除诈骗。
相反,诈骗者有时正是利用eBay等知名平台的信誉,让买家误以为卖家可靠,从而降低警惕。
(弗罗西诺内法院,2020年10月1日第1067号判决;罗马法院,2016年2月4日第1066号判决)

②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诈骗并不一定要通过直接说谎完成。
如果卖家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出售商品的意愿,却故意不告知买家,并通过沉默让买家相信交易真实存在,同样可能构成欺骗行为。
(波坦察法院,2022年2月28日第163号判决;那不勒斯法院,2018年4月6日第3406号判决)

③ 在Facebook等社交平台发布虚假广告
例如,诈骗者在Facebook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之后主动通过电话与买家联系,不断打消对方疑虑,最终诱导其付款。
这种“虚假广告+电话取得信任+诱导付款”的模式,也可能构成诈骗。
(诺拉法院,2021年1月22日第2107号判决)

④ 所谓“免费服务”实际上是骗局
还有一种骗局是打着“免费”的旗号获取个人信息。
例如,网站声称可以免费观看电影,要求用户填写姓名、地址等个人资料,随后却开始向用户发送付款要求和催款通知。
法院也曾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具有诈骗性质的行为。
(坎波巴索法院,2016年3月1日第11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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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上交易距离遥远,会不会自动成为加重情节?
这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意大利刑法存在一种叫做“受害人防卫能力减弱”(minorata difesa)的加重情节。如果犯罪者利用受害者难以防范、反击或者及时发现骗局的情况实施犯罪,可能面临更重处罚。
过去有判例认为,网络交易中卖家和买家往往相距甚远,买家无法直接见到卖家,也无法现场检查商品,因此这种距离可能削弱受害人的防范能力,从而构成加重情节。
例如,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庭2016年9月29日第43705号判决就曾采取这一观点。
但是,后来的部分判决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态度。
一些法院认为,网络购物本身就是一种买卖双方没有面对面接触的交易方式。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买商品,本身就知道自己无法现场查看商品,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双方相隔较远”,就自动认定存在“受害人防卫能力减弱”的加重情节。
例如,佩斯卡拉法院2022年4月11日第912号判决以及2020年10月22日第1709号判决均体现了这一思路。
换句话说:
“网上交易”≠自动适用诈骗加重情节。
是否构成“受害人防卫能力减弱”,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四、收款账户是别人的,真正诈骗的人还能逃避责任吗?
网络诈骗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
钱打进的银行卡或预付卡,并不是诈骗者本人名下,而是属于所谓的“人头账户”(prestanome)。
那么,账户持有人是不是就一定要承担诈骗罪责任?
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是”。
如果某人只是把自己的银行卡或预付卡提供给陌生人使用,并不知道对方要利用该账户实施诈骗,例如本人经济条件较差、缺乏电脑和智能手机等技术能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名义持有人”,那么仅凭银行卡登记在其名下,并不能自动证明其参与了诈骗
费拉拉法院2022年6月16日第665号判决就涉及类似情况。
但如果有人明知对方要实施诈骗,甚至专门准备多张银行卡或预付卡供诈骗活动使用,情况就完全不同。
对于这种主动配合诈骗活动的人,法院可能认定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不能简单期待获得一般性的从轻处罚。
(那不勒斯法院,2018年10月18日第1640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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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卖家人在国外,意大利还能追究吗?
卖家或者诈骗者身在国外,并不意味着意大利司法机关就一定没有管辖权。
如果:
  • 商品广告是在意大利发布;
  • 商品针对意大利市场销售;
  • 买家在意大利;
  • 使用意大利电话号码进行联系;

那么,即使使用的是外国交易平台,案件仍可能被认定为与意大利存在足够的联系,并在意大利构成犯罪。
特雷维索法院2022年2月21日第1105号判决就曾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平台是外国的”或者“卖家人在国外”,并不能自动排除意大利法律的适用。

六、连续骗很多人,是“一次犯罪”还是多次诈骗?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诈骗者使用完全相同的套路,连续骗取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受害者。
例如:
每次都在同一个网站发布虚假商品广告 → 买家付款 → 不发货 → 删除联系方式。
那么,诈骗者能不能以“所有行为都是同一个犯罪计划”为由,要求法院适用**犯罪连续(continuazione)**制度,从而减少刑罚增加幅度?
意大利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简单认可。
最高法院指出,反复利用同一个网站实施诈骗,并不能单独证明行为人在最初就已经预先制定了针对所有受害人的统一犯罪计划。
互联网本身只是一个中性的工具。
如果诈骗者针对不同、互不认识的受害人,每次分别决定实施诈骗,那么每一次行为都可能被视为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不能仅因为使用相同的网站和相同套路,就自动认定属于同一个持续犯罪计划。
(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庭,2022年5月10日第29800号判决)

七、遇到网上卖家不发货,应该怎么判断?
简单来说,“付款后没收到货”本身,并不足以证明诈骗。
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卖家的主观意图以及整个交易过程。
如果只是:
付款 → 出现物流或履约问题 → 卖家仍然可以联系 → 对方愿意解决
更可能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而如果出现:
虚假商品 → 明知没有货仍发布广告 → 收款 → 立即失联 → 删除账号 → 不退款 → 甚至还有其他受害者
那么,情况就可能已经超出普通的合同违约范围,涉嫌刑事诈骗。
因此,遇到网上购物被骗时,买家应尽可能保存商品广告截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卖家账号、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信息、快递记录以及对方承诺发货的相关证据
这些资料对于证明卖家究竟是“没有履行合同”,还是从一开始就通过虚假交易骗取钱财,都可能非常重要。

——华人街网站 alexzou编译 消息参考:laleggepertutti.it。本编译内容仅供读者了解最新政策信息,具体执行以相关部门公布的规定为准,以及咨询专业人士。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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