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攀枝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龙勇受贿案,对被告人龙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龙勇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5年,被告人龙勇利用担任攀枝花市西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攀枝花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财政资金拨付、企业生产经营、干部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012万余元。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龙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大部分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龙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龙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来源: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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