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新规出台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今天,民政部和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公开《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须经批准并实施项目清单管理,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民政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新《办法》明确了九项禁止情形。

一是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

二是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三是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五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是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

七是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八是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九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针对评比表彰内容,《办法》还明确这七类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

一是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二是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是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是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五是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六是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是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例外情形。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文艺评奖、宣传选树、新闻媒体评奖、科学技术奖励等活动;社会组织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以及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自新《办法》施行日起,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台央视记者 周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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