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樊巍】7月16日,中国南海研究院、暨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四所国内学术机构联合发布《关于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法律批驳——“南海仲裁案裁决不是国际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详细梳理案件国际法问题,澄清认知偏差。参与报告编写的相关专家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仲裁庭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法“挂在嘴边”,一些幕后操纵的国家也在持续构建“国际法公正裁决”的假象,试图固化错误认知,但实际上,仲裁庭根本就无权插手此案,在“南海仲裁案裁决”中根本就“不配”套用《公约》等国际法。

仲裁庭根本无权管
中菲在南海的争议自始至终仅为两项,即岛屿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报告》指出,菲律宾一方面毫不掩饰其攫取南沙群岛领土主权与海洋区域的真实诉求,另一方面在仲裁案上却将中菲争议改头换面为《公约》解释问题。
“仲裁庭根本无权来当这个‘裁判’,《公约》明确规定,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报告主笔人之一、暨南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徐奇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而成立的临时仲裁庭,对于中菲之间的岛屿领土主权问题从一开始就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违背了无管辖权即无裁判权这一国际法基本准则。
《报告》中也列举了一个案例,揭露了仲裁庭在这个问题上的一种“双标”。在2015年毛里求斯诉英国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中,根据《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明确指出,毛里求斯关于“英国不是沿海国”的诉求虽表面援引《公约》条款,但必须置于双方对查戈斯群岛主权存在争端的背景下审视。该仲裁庭最终裁定,此项诉求实质为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强制程序的管辖范围。“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面对相似的法律问题,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种选择性适用法律的做法,恰恰暴露了其预设立场、偏袒一方的本质。”徐奇称。
而对于海洋划界争议,中方早在南海仲裁案裁决之前十年,就已经依法排除将这一争议纳入强制管辖的可行性。
《报告》介绍称,早在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据此,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的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然而,仲裁庭对此置若罔闻,强行受理此案,实属对国家同意原则的公然漠视,自己摧毁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基础。
“海洋划界涉及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如何确定岛礁的法律属性直接关系到最终划界线的走向。”徐奇进一步介绍称,为此,仲裁庭处心积虑,强行将中国南海岛屿单方面认定为“岩礁”,然后搬出《公约》第121条第三款,判定“岩礁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样中国在南海的权益主张和菲律宾主张之间的重叠区就消失了,中菲之间海洋划界争议就被人为地抹去,仲裁庭认为自己这样就能绕开《公约》第298条,从而拥有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庭是采用故意曲解规则的方式,强行受理不在管辖范围的争议,致使仲裁从一开始就不具备管辖权基础。”徐奇称。
《报告》指出,仲裁庭无视中国的合法声明与中菲双边协议的明确约定,违规自我赋予管辖权,不仅严重违反《公约》的具体条款,更触犯国际司法合法性的基础。一个连自身管辖权合法性都无法证成的仲裁庭,其后续审理及其公正性、其裁决及其合法性均无以立足,更无法取信于国际社会。
裁决本身全是“硬伤”
裁决强行扭曲国际法,决定了“南海仲裁案裁决”本身就充满缺陷,全是“硬伤”。《报告》指出,仲裁庭公然篡改《公约》条文,存在法律适用谬误。
其中“指岛为礁”就是典型表现。《报告》介绍,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确立的岛屿制度进行了实质性篡改。根据该条款规定,岛屿只要“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即可主张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然而仲裁庭却凭空增设“自然能力”“定居”“自给自足”等额外标准,更将“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中的“或”所体现的任择关系恶意曲解为“和”的累积关系。
“这样包括南海面积最大的太平岛,都沦为礁石或者低潮高地,这样的后果就是南海群岛没有一个岛屿能够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报告》作者之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青年研究员张琪悦表示,这种篡改条约约文,以主观臆想和猜测代替对条约的严谨和规范的解释的做法,遭到许多国际法学者的严厉批评。
《报告》表示,尤为值得警惕的是,仲裁庭在适用其自创标准时明显奉行双重标准:对菲律宾主张的中业岛等岛礁从宽认定,却对中国实际控制的美济礁、仁爱礁、黄岩岛等所有南海岛礁从严适用,一概贬为“岩礁”甚至“低潮高地”。此种做法充分暴露了仲裁庭预设立场、偏袒一方的本质。纵观全球实践,仲裁庭所谓的解释标准在南海之外根本无从立足:全球范围内至少86个既无人烟亦无经济活动的荒岛,乃至绝大多数缺乏淡水资源的小岛,国际社会均普遍承认其岛屿地位——除六个特例之外,各国皆据此主张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由此可见,仲裁庭企图以凭空捏造的标准取代通行国际实践,是行不通的。这只能是一个错误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坏事例。
此外,仲裁庭还通过恶意篡改中国政府文件,意图实现肢解我国群岛整体性主张的目的。《报告》指出,从地理、历史和法律看,中国南沙群岛构成一个法律上的整体,领土主权不容分割。然而,仲裁庭援引中国照会时,擅自将“China’s Nansha Islands is”修改为“China’s Nansha Islands [are]”,这种篡改单复数的手法,旨在分割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肢解中国南沙群岛,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仲裁庭将各岛礁从群岛中逐一剥离,错误适用法律,确定法律地位。这种做法是对中国主权的公然挑衅,是对中国领土完整的严重侵犯,这是不能容忍的。”徐奇称。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揭露,仲裁庭还“亲自下场”,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动替菲律宾搜集年代久远的外国材料,俨然已经成为了“第二起诉方”。仲裁庭不仅主动获取英国、日本和美国的海军历史调查材料,还从法国国家图书馆调取文件,甚至多次允许菲律宾在时限外补充证据。仲裁庭的异常主动,暴露了其明显的偏向性。
此外,仲裁庭在证据采信上奉行双重标准:仲裁庭未查阅中国的中文出版物,对太平岛水质问题妄下判断,无视证明太平岛拥有充足优质地下水的资料,却仅凭英国水文资料就认定仁爱礁为低潮高地。同一问题上,菲律宾的瑕疵材料被采纳,中国的历史档案却遭排除。
仲裁庭的专家指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也是“硬伤”之一。《报告》称,专家指定过程缺乏透明度,未征询当事国意见或经权威机构认证;所有受委托专家均来自西方国家,报告仅用17天完成。与此同时,仲裁庭未经审查便采信具有明显政治倾向性的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等智库提供的卫星图像与研究报告,将这些未经核实、来源单一且带有意识形态色彩和地缘政治企图的资料作为认定岛礁性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坐实了其在证据采信上的双重标准与偏颇立场。
没有国家具有将裁决诉诸执行的能力和力量
《报告》还认为,仲裁庭的组成严重失当,并对仲裁庭的成员进行了“深挖”。其中,负责指派仲裁员的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曾担任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积极推动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公然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由这样一位以修改和平宪法、突破战后国际秩序为己任的右翼政治人物主导涉及中国重大海洋权益的仲裁程序,其立场中立性从一开始就令人质疑。而他指派的5名仲裁员均来自欧洲或长期定居欧洲,无一人来自亚洲。这一构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九条关于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要求形成鲜明反差。个别仲裁员放弃独立判断,迎合背后政治势力。
“对于这样‘一张废纸’,中国坚持不接受、不承认,这既有国内法律的明确支撑,也具备坚实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是对这一违法裁决的必要且正当抵制。”徐奇认为,中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公约》规定拒绝参与此案,系国家主权行为,正当合法,在国际实践中亦有充分先例。
《报告》称,中国政府明确指出仲裁裁决非法、无效,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利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系统阐述了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利。中国的立场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理解与支持,已有100多个国家的230多个政党和政治组织明确支持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不承认该仲裁裁决。这充分表明,仲裁庭的“裁决”并没有得到国际上普遍的认可,绝无可能成为解决南海争端的依据。中国未参与仲裁程序,是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正当权利;不执行无效裁决,则是国家主权的核心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南海仲裁案裁决并不包含执行部分。《报告》称,由于这是一个非法、无效的裁决,根本上也不存在所谓裁决执行问题。实际上,在东盟国家中,只有菲律宾要求执行该裁决,但并没有得到其他东盟国家的明确支持和响应。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南海周边国家虽与菲律宾存在某些共同利益,但未公开支持菲律宾关于执行裁决的叫嚣。
“实际上,无论菲律宾还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均不具有将这一裁决诉诸执行的能力和力量。对于这一点,地区国家清楚,推动形成这一裁决的域外势力也非常清楚。”徐奇称。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首评可提升互动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