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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吞款项,酒店能拒绝提供婚庆服务吗?法院:当事酒店构成违约,须返还90%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温州网讯 新婚在即,却因酒店预定婚庆一站式服务突发变故,对接销售人员失联,款项被其私自侵占,酒店以员工私下交易、公司未收款为由拒绝履约。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酒店返还原告90%合同款项1787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合同款项的违约金3972元。

  2025年6月,小伙王某为筹备婚礼,到某酒店咨询婚庆服务,在销售经理张某的推介下,王某选定婚庆一站式服务。此后张某持续对接服务细节,根据王某的要求对接预定主持、摄影摄像等相关合作商。7月,双方在酒店经营场所正式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王某按约付款19860元,张某在合同文本及收款收据上均加盖酒店预定专用章。

  2026年1月,王某婚期将至,准备敲定婚庆服务细节时,却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张某。王某联系该酒店,酒店方以王某系与张某私下交易,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原来,王某的款项被张某私吞,未上交酒店。王某无奈之下自行对接了前期已预定的婚庆服务合作商,才得以如期举办了婚礼。因协商退款事宜未果,王某将该酒店诉至鹿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该酒店的销售经理,在经营场所内使用酒店专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接收款项的行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对酒店发生效力,该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酒店承担。张某私自截留、侵占客户款项的行为,系该酒店与其员工之间的内部管理及追偿问题,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方。该酒店未按约定提供婚庆一站式服务,已构成违约,王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综合考量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张某已部分完成前期与合作商的对接、预定工作,酌情确定该酒店返还合同总金额的90%款项,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商家经营场所、通过在岗工作人员办理业务,且合同、票据加盖商家专用印章时,有充分理由相信工作人员系代表商家履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相对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优先保护。商家以“员工私下交易、公司未收款、内部不知情”为由拒绝对外履约、推卸责任,无法律依据,不能免责。若发生员工职务侵权、违法犯罪情形,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法向过错员工追偿,挽回自身损失。该案也警示各类经营主体,需健全财务收款、员工监管制度,压实内部管理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 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 员工私吞款项,酒店能拒绝提供婚庆服务吗?法院:当事酒店构成违约,须返还90%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记者 黄梦思 通讯员 鹿萱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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