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毛茸茸、软乎乎的小兔子,哪个小朋友见了不想伸手摸一下?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1岁多幼童因逗弄兔子被咬伤手指,法院最终判决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当天,柯某带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峻峻(化名)到菜市场买菜。走到鱼摊前时,柯某光顾着挑鱼,没注意身边的儿子已经迈着小短腿,跑到了旁边由彭某经营的生鲜兔肉店铺门口。店铺前的人行通道上,放置着装有兔子的笼子,年幼的峻峻出于好奇,伸手探进笼子逗弄兔子。没等柯某反应过来,就传来了儿子撕心裂肺的哭声,峻峻的右手食指被兔子狠狠咬住,等把手指拿出来时,已经几乎被咬断。
事发后,峻峻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12天并接受右食指断指再植术,出院诊断为右食指不全离断伤。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柯某将兔子的主人彭某告上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3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峻峻系不满2周岁的幼儿,对动物危险性缺乏认知能力。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全程看护幼儿,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是致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彭某作为兔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管理和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经核定,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711.81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由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8013.54元;其余损失由柯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监护职责”与“管理义务”的双重审视。从监护责任维度看,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首要法定职责。本案中,监护人在人员流动性大、环境较为复杂的菜市场中,因购物疏忽致使未满2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监护范围,独自接触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饲养动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从动物饲养人责任维度看,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所涉兔子虽不属于烈性动物,但经营者将其放置于公共通行区域,未采取任何物理隔离措施或安全警示标识,放任危险源处于公众可随意接触的状态,管理疏漏明显,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 源:温州日报
通讯员 孙小蝶 记者 张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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