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曝光7起网红网店偷税案件

7月10日,税务部门集中公布了一批网红网店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许静婉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许静婉在网络平台从事直播带货经营活动,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13.45万元。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1.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陈旭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陈旭在网络平台从事直播带货,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67.46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08.6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郭晓峰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郭晓峰在网络平台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97.74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0.9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汪一芳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汪一芳在网络平台开设直播从事服装销售和引流推广医疗美容咨询相关服务,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108.55万元。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5.3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聊城开发区奶泡商贸经营部网络店铺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至2024年,聊城开发区奶泡商贸经营部在网络平台销售货物,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未依法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及纳税申报等方式隐匿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544.72万元。因该店铺于2024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店铺实际控制人任威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71.2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六、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船山区超人通讯经营部网店销售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船山区超人通讯经营部在某平台开设网店从事手机销售,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81.71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9.2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经查,2021年至2023年,北京春楠亲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妆造培训等业务并在平台线上进行引流,通过使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04.88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0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从此次曝光的案件看,有的网红通过成立空壳公司,将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违规转化为经营所得申报纳税;有的网店通过平台引流客户至“私域”进行交易,将销售款提现至实际控制人的私人银行账户,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有的网店自店铺设立以来从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拒不申报纳税,甚至企图通过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以上违法手段看似花样翻新,但最终都被依法查处。

“随着税务部门‘以数治税’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制度落地实施,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已步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此次曝光案件再一次表明,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任何偷逃税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文艺表示。

通报案件中,有的经营主体在隐匿收入偷逃税后,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事实等手段完成注销登记,错误认为纳税义务会随之终止。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石绍宾指出,偷税行为的本质是规避法定纳税责任,一旦实施即构成对国家税收权益的侵害。涉税违法责任追究与经营主体是否存续并无必然关联,注销从来都不是企业逃避纳税的合法屏障。

通报案件中的不法网红和网店利用违法手段偷逃税款,既暴露出部分经营主体法律责任意识淡薄,也反映出个别平台监管的缺位。

东北大学财经学院院长谷成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深入实施打破了税收监管与平台数据间的信息壁垒,统一了涉税信息报送的主体、范围、标准、口径、频率,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责任。对于平台企业而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报送涉税信息,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若妄图靠篡改数据、虚构业务、分拆收入等方式规避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将会面临行政处理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对平台内千万经营者与从业者来说,如实申报既是法定义务,更是积累纳税信用的“无形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新增值税法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了两项关键规则:一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时,可要求其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这意味着,如果网络主播通过隐匿收入等方式违规保持小规模身份,一旦被查实,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要求其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如销售货物13%进行追溯补税,而不再是被发现时按小规模纳税人1%—3%征收率计算。”谷成指出,“这一变化将使补税金额、滞纳金及罚款显著增加,违法成本大幅提高。纳税人应摒弃侥幸心理,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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