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效防范民族领域的隐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七一实施

【环球时报报道 记者 郭媛丹 陆泽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在国新办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委主任委员巴音朝鲁介绍称,这部法律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成功实践经验的法治总结。他引述多国友好人士、媒体、机构的积极评价称,这部法律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现代治理理念和国家治理趋势,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

作为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促进型法律,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委主任陈瑞峰在会上表示,制定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律举措。

针对一些外国媒体抹黑炒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域外适用规定是“治外法权”“长臂管辖”,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当天在会上专门作出回应称,部分西方媒体关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进行歪曲解读,甚至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这类观点不客观,也与法理的精神相悖。这条规定是立足国情、契合法理、符合国际通例,是正当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规定。

胡卫列进一步解释称,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与社会稳定,是各国的主权,也是国际法确立的基本准则。世界各国均有权通过国内立法防范分裂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团结与正常秩序,这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第六十三条是依法行使主权国家固有的立法职权,与国际上国家安全、反分裂、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规则是相一致的。当前,境内外各类风险因素交织叠加,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活动,会侵蚀民族团结的根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三条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既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繁荣发展筑牢了安全防线。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田飞龙24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相关法条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和刑法中的保护管辖原则设立的域外效力条款,完全不同于西方媒体口中的所谓“长臂管辖”。他强调,这部法律不仅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法治指引,更为多民族团结和发展以及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鉴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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