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4日报道(记者 林先昌)6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十四五”期间福建法院生态审判工作情况,发布《2021—2025年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十四五”时期,全省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定位,一以贯之以生态司法之力护航生态省建设。35件案例入选国家级案例,多项生态司法创新工作连续5年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全省法院持续优化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三合一”机制,促推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高效协同。一审审结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932件,追究刑事责任6713人。立足我省自然资源禀赋,一审审结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383件,以司法之力护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坚持监督和支持并举,一审审结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088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高效履职。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一审审结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943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0件,判令当事人缴纳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2亿余元,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五年来,全省法院受理各类一审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由2021年的2438件下降到2025年的2137件,降幅12.35%,充分反映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依法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聚焦我省“十四五”规划中“健全生态司法保护机制”的具体目标,全省法院实现多个全国首创,两项机制写入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行动方案》。创新外脑助审全新模式。漳州法院首创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聘请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审判辅助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重点针对损害事实查明、因果关系认定、修复方案设计等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该制度写入《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漳州法院率先建立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构建起“主管部门开发—被告人认购—交易机构注销—政府统筹管理”的蓝碳生态司法全链条。福州、莆田、厦门、宁德法院分别开展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蓝碳司法实践探索。总结生态司法修复理论。首创全省统一的以“增量、减量、变量”为核心的生态司法修复机制,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和系统治理。三明法院推行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将独立第三方主体引入生态修复监督,确保生态修复责任有效落实。
全省法院积极践行协同共治理念,推动构建起生态环境的共治体系。强化跨域司法协作。牵头成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推动构建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写入中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成果。建立闽江、九龙江、湿地、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系统全省性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持续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司法保护治理大格局。升级涉台生态司法。出台《关于加强涉台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行动方案》,构建涉台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工作新格局。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延伸司法触角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促推矛盾源头管控。深化司法令状与司法建议并行,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发布司法保护令188份,针对生态领域有关问题发出司法建议149项,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平潭法院发布全省首个针对海蚀奇石等自然遗迹的司法保护令,守护平潭独有的海岛地质遗产。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首评可提升互动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