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名一岁多的幼童因逗弄店里的兔子,被咬伤手指。法院最终判决,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当天,柯某带着年仅一岁多的儿子峻峻(化名)到菜市场买菜。走到鱼摊前时,柯某光顾着挑鱼,没注意身边的儿子已经迈着小短腿,跑到了旁边由彭某经营的生鲜兔肉店铺门口。店铺前的人行通道上,放置着装有兔子的笼子。年幼的峻峻出于好奇,伸手探进笼子逗弄兔子。没等柯某反应过来,就传来了儿子撕心裂肺的哭声,峻峻的右手食指被兔子狠狠咬住,等拿出来时,手指几乎已被咬断。
事后,峻峻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十多天并接受右食指断指再植术,出院诊断为右食指不全离断伤。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柯某把兔子的主人彭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3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峻峻系不满2周岁的幼儿,对动物危险性缺乏任何认知能力。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全程看护幼儿,未尽法定监护职责,是致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彭某作为兔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将兔子放置在公共通行区域,未采取任何物理隔离措施或安全警示标识,放任危险源处于公众可随意接触的状态,管理疏漏明显,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经核定,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711.81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由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8013.54元;其余损失由柯某自行承担。
法官表示,低龄儿童对动物危险性缺乏基本认知,其对小动物的好奇心需要成年人的审慎看护予以守护,人身损害结果一旦发生,经济赔偿难以完全弥补身体伤痛与长期影响。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带领幼儿外出时,应当全程履行监护义务,严禁幼儿独自靠近、接触、逗弄各类动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将活体动物饲养于安全区域,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对儿童的靠近行为及时劝阻。双方各尽其责,方能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来 源:温州晚报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孙小蝶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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