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花钱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患病后却因为没有做保险条款指定的手术,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这合理合法吗?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40万元。
2018年,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疾病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此后7年,张某一直按时缴纳保费,直到2025年,他被确诊为脑动脉瘤破裂,经综合考虑,张某最终选择以“颅内动脉瘤栓塞术”进行治疗。后张某以自己得的病属于保险合同里约定赔付的重疾为由,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某保险公司却表示,张某没有按照保险条款中载明的“开颅夹闭手术”进行治疗,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鹿城法院,要求其给付保险金40万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未实施“开颅夹闭手术”,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投保的是疾病保险,但保险条款中载明的“开颅夹闭手术”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该限制将重大疾病与特定治疗方式捆绑,明显缩小了该疾病涵盖范围,不符合常人对疾病的理解,变相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亦涉及被保险人重大利益,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张某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设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保险条款中限制的“开颅夹闭手术”与张某进行的“颅内动脉瘤栓塞手术”均为治疗脑动脉瘤破裂的有效方法。其中,栓塞手术是微创手术,对病人伤害更小、手术风险更低。张某所选择的“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是医生依据病人的病情、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来决定的,属于合理的治疗选择。
法院认为,只要能达到同样的治疗效果,被保险人选择对自身损害较小的方式进行治疗,当属应有之义。如果仅仅因治疗方式不同拒绝理赔,有违双方订立该保险合同的目的。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不应被不合理的治疗方式条款绑架。对投保人而言,投保时务必仔细研读保险责任、免责情形等核心条款,遇有疑问及时要求保险公司释明,避免因为“没看清、没看懂”吃亏。对保险公司来说,针对会缩小理赔范围、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格式条款,须尽到充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制定应贴合医疗技术发展,尊重临床合理诊疗选择,不应以治疗方式差异为由随意拒赔。
来 源:温州都市报
法院:不应以治疗方式差异为由随意拒赔
记者 黄梦思 通讯员 鹿萱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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