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浙南地区的曲艺瑰宝,温州鼓词以地道温州方言为媒,串联起民间故事、历史传奇与乡土情愫,早已融入当地百姓的生活。然而,当数字化为非遗传承打开新窗口时,一些人却将此当作牟利捷径。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温州鼓词录音制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22年秋季,上班族张某偶然发现,电商平台上卖“老人戏曲播放机”的店铺寥寥无几,而搭载温州鼓词等地方曲艺的SD卡,更是中老年群体的“刚需”。嗅到商机的他,当月便注册了电商店铺,开启了“兼职创业路”。
初期,张某通过网络四处搜罗各类曲艺资源,下载后存储于电脑硬盘,同时批量采购播放机、SD卡及U盘。客户下单后,他便将预存的音频复制到存储卡中,与播放机打包发货,同时也承接老客户单独购卡、新客户仅买机器的零散订单。短短不到两年时间,累计售卖数量达49000余部,非法获利3万余元。
但张某不知道的是,他随手下载、复制、售卖的温州鼓词资源,正悄悄触碰法律红线。那些被他视为“免费共享”的音频,实则是瑞安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录制的正版录音录像制品,每一段婉转的鼓词背后,都承载着表演者与录制者的著作权权利。
2024年4月15日,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张某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录像制品由瑞安某公司制作,故瑞安某公司对该录像制品中的录音部分享有著作权。现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制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制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作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温州鼓词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词曲传唱不应随意受限,但经艺人表演后录制形成的录像、录音制品,已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录制者依法享有录制者权。未经录制者同意,擅自复制发行相关制品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遗绝非“无主财产”,其传承与传播必须建立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任何主体利用非遗资源开展商业活动,都需核实权利归属、取得合法授权,共同筑牢非遗传承的法治屏障,才能让这些承载着民族记忆的文化瑰宝,在新时代焕发持久生命力。
来 源:温州日报
法院:非遗录音制品受著作权保护
通讯员 郑懿 记者 张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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