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近日作出重要裁决,进一步明确了员工因病假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况下,雇主能否以此为由解雇员工的问题。根据2026年3月11日发布的第5469号法令,即使员工因频繁病假严重影响工作效率,雇主也不得以“绩效低下”为由将其解雇。
案件背景
该案中,一名员工因频繁请病假(尤其是夜班时段),被雇主以“有正当理由的客观性解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雇主认为,员工的缺勤导致其工作绩效显著下降,无法满足岗位要求。员工随后对解雇决定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该解雇行为不合法。
最高法院的论证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指出,当解雇决定与员工的病假缺勤相关时,无论是一次长期疾病还是多次短期病假(即所谓“过度患病率”),均应适用《民法典》第2110条关于员工患病期间的特殊规定。该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性合同解除规则以及个人解雇的限制性规范。
根据这一原则,在法定保护期(comporto)届满之前,雇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的缺勤对企业的组织管理和生产效率造成了负面影响。
绩效低下与因病缺勤的本质区别
法院进一步阐明,法律意义上的“绩效低下”是指员工在履行主要劳动义务时的违约行为,通常表现为在数量或质量上未能达到可合理预期的标准,且该违约行为可归责于员工的主观过错,即员工存在疏忽或懈怠。
然而,因病假导致的缺勤及其引发的绩效问题,属于客观情况,不涉及员工的主观过错。这类情况可能包括员工因身体状况不再适合原有岗位等,属于与企业组织管理或员工个人客观条件相关的因素,而非可归责的违约行为。
合法解雇的两项必要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的既有判例(如2016年9月19日第18317号判决),雇主若要以“绩效低下”为由合法解雇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且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
存在客观的绩效差距:员工的实际工作成果与既定目标之间存在显著差距。评估时不能抽象进行,而应以实际可要求的绩效水平为基准,参考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平均表现。
差距可归责于员工:该绩效差距是由于员工有过错地、疏忽地违反了劳动合同义务,而非因工作安排、组织管理或其他外部因素所致。
结论
最高法院此次裁决再次确认:员工因病假导致的绩效下降,不属于可归责的违约行为,不构成“绩效低下”这一解雇理由。 只要员工仍处于法律或集体合同规定的保护期内,雇主就不能以工作效率受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华人街网站 alexzou编译 消息来源:brocardi.it 本编译内容仅为传递信息之目的,完全基于原新闻网站对该事件的表述,不代表译者及本网站立场。如对内容有疑问,请点击下方链接或根据消息来源搜索网址核对原文。转载请标注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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