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华人街》2026年3月27日消息:税务局新判例:只要按期分期还债,即便已被定罪,财产也不能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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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欺诈被判刑,却保住14万欧元:最高法院裁定,凡按期分期偿还税务债务者,禁止执行没收。国家不得对合规纳税人重复处罚。
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第10297号判决,确立了一项将对众多纳税人产生实际影响的重要原则:若税务债务正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正常清偿,则不得执行没收。该判决支持了一名纳税人对杰拉法院命令的上诉,明确裁定:只要纳税人正在履行还款义务,国家便不能对其进行双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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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于一项针对使用虚假发票进行欺诈性申报罪(《税务犯罪法》第2条)的终审有罪判决。当时,除主刑外,法院还下令没收犯罪所得,金额超过14万欧元。
此后,该纳税人启动了与税务部门的债务清算程序,加入优惠措施并开始执行分期付款计划,且已支付了相当数额。尽管如此,执行法官仍驳回了其撤销或暂停没收的请求,认为正在进行的还款行为无关紧要,因其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且非主动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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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推翻了执行法官的立场。首先,法院明确了本案所适用没收措施的性质——等值没收。即国家有权扣押罪犯价值相当于犯罪所得的财产,即便该财产与犯罪无直接关联。这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长期以来被判例定性为具有强烈惩罚性质的措施。但根据近期观点,它仍保留了追缴非法所得的补偿功能。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重点探讨了《税务犯罪法》第12条之二第2款的适用问题,同时考量了该条款的旧版本与经2024年第87号立法令修改后的新版本。在原版本中,该条款规定,对于纳税人承诺向国库缴纳的部分,“不执行”没收;而在现行版本中,则规定:只要纳税人按期付款且不存在财产担保流失的风险,若债务正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清偿,则不得下令为执行没收而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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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尽管新法条仅提及“扣押”,但其适用范围不能局限于此阶段,而应延伸至没收的执行环节。根据符合宪法的解释,既然在纳税人正常还款时不允许下令扣押,那么作为扣押最终结果的“没收”就更不应执行。
纵观立法整体意图及税务刑法的发展趋势,立法者日益重视将“偿还债务”作为解决纳税人税务问题的优先途径,并在某些情形下规定了不予处罚,或在其他情形下显著减轻刑罚。在此背景下,若在纳税人按期分期还款的情况下仍允许执行没收,无异于引入一种实质性的双重惩罚,这不仅与没收措施本身的功能相悖,也背离了鼓励纳税人履行义务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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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当税务债务正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方式通过分期付款正常清偿时,不得执行没收,即便是等值没收。该判决并未否定没收措施本身的合法性,而是规定在纳税人遵守分期付款计划期间,禁止执行没收。
——华人街网站 alexzou编译 消息来源:brocardi.it 本编译内容仅为传递信息之目的,完全基于原新闻网站对该事件的表述,不代表译者及本网站立场。如对内容有疑问,请点击下方链接或根据消息来源搜索网址核对原文。转载请标注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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