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3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烟台市高新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宫权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宫权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宫权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宫权利用担任莱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烟台市莱山区委书记,烟台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烟台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宫权有自首、积极退缴受贿所得财物、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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