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2日报道(记者 林先昌)记者了解到,近日,福建省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为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经营及非法集资风险,促进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办法提出,养老机构应当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预收费情况书面说明和风险提示函,详细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权利义务、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化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权利、加重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本机构名义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得由其关联企业(组织)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代替本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收费行为。
办法提出,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不得超过该养老机构单个服务对象月养老服务费的12倍。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收取会员费的,应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会员卡”“贵宾卡”不得具有支付、充值功能。
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本机构基本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养老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费转账。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机构相应账户。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办法还提出,民政部门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按规定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以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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