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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温州这些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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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规定》媒体见面会,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分别就《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做了相关介绍。从12月1日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温州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了法定的禁止区域。

这些区域将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共12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双禁区域、烟花爆竹的储存、特殊主体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记者了解到,2006年,温州市曾出台规范性文件《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但针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这两个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立法,《规定》尚属首次。

《规定》明确,鹿城、龙湾、瓯海行政区域,洞头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和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乐清、瑞安、龙港城市建成区,永嘉、文成、平阳、泰顺、苍南县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市、洞头区和县(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上述地点实施“双禁”的前提下,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并公布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等,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双禁”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在允许燃放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30千克,违规者将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经营者非法违规储存,将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规定》明确,温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分别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其他部门守土有责。

燃放烟花爆竹主体多元,往往时间短、取证难;高频场合往往是庆祝典礼、婚丧嫁娶。《规定》守好燃放源头关,规定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负有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并规定其不得为服务对象无偿提供烟花爆竹。在坚持普遍监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监管、源头监管,为加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实现精准锁定、精细治理。

接下来,温州将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领域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