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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困境中的温企重新出发 从破产到重生的“温州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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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金融办主持重点帮扶企业风险化解协调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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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举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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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金融办一行走访重点帮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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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郑群

温州网讯 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作为风险先发地的温州在企业破产重组实践中走出了“温州样本”。

破产制度改革助受困企业涅槃重生。

作为全国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首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2012年区域性金融风波爆发以来,温州企业流动性风险持续爆发,在缺乏可借鉴经验的情况下,温州创新大胆地探索破产制度改革,创新建立府院联席会议制度,以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014年以来,温州出台5个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就有关破产企业税收、信用修复、刑民交叉、参与招投标以及管理人履职、政府参与预重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48个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后续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谈“破”色变到重“新”出发。一家又一家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面临困境的温企实现“重生”,在危机中实现平稳过渡,甚至迎来新发展。

预重整缩短企业重整周期

最高清偿率达20.08%

20.08%!历时5个月完成,温州一家塑胶企业以高清偿率,彻底割断了掣肘企业发展的担保链负荷。难得的是,这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今年上半年,该公司实现产值同比增加101%,已实现扭亏为盈。

是惊喜,更是破解困境的密钥。高清偿率、耗时少,这得益于温州探索实践的破产预重整制度。

“温州是全国首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温州以金改为契机,府院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联合市中院创新司法破产的预重整制度,通过政府介入主导,将传统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移至司法程序之前。”温州市金融办人士介绍,2017年温州率先进行预重整的探索。

2017年2月,吉尔达鞋业因担保链而深陷困境,启动预重整,同时坚持经营力求摆脱困境,在耗时近一年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吉尔达鞋业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最大化,轻装上阵,正常生产经营。这是温州首例破产预重整案。

随后温州预重整工作按下了“加速键”,今年又有两家民企完成破产预重整,一家正在进行中。

鹿城区一家农业龙头企业则是温州首例得到国有银行支持的民营企业预重整案例。因在建工程无法拍卖等各种问题,导致企业资金出现流动性困难,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陷入僵局,总负债2.51亿元。经过9个月努力,该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表决,并且获得国有银行的支持。

每一次成功都是温州对于预重整制度的完善。这次预重整首创以评审听证会的形式,公开竞争选定预重整管理人,保障政府主导下的预重整程序和预重整管理人指定流程合法、合理,高效率低成本地无缝衔接司法程序。同时,管理人通过引入债权交易模式,有效争取普通债权人表决票;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解决在建工程执行处置难等遗留问题。

有了经验,企业预重整更加顺利。上述塑胶企业“跑”出了5个月就顺利完成破产重整,该企业担保出现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险境,共负债务1亿多元。公司共涉及7个银行债权人、9个自然人或企业债权人及多名保证人。通过预重整,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包括银行转贷、偿还方案及比例、抵押物处置方案安排等和解方案顺利获半数以上债权人同意。

显而易见的是,预重整能够有效提升破产案件的司法效率、减低司法成本、提高债权受偿,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使企业能够存续发展。事实上,随着破产案件的井喷式增加,破产法实施中市场化因素不足的缺陷也逐步显现。从数据来看,2012年至2019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668件,审结1891件,分别占全省的35.48%和40.72%。

“预重整让受困企业能够争分夺秒抢回主动权,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和再造价值。”据介绍,温州进一步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制度化探索,于2018年12月以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推进民营企业预重整的15个原则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信用修复助企业“涅槃重生”

用“大事记”阻隔不良记录

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后面临新困扰:破产重整后,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会变更,旧有企业的信贷不良记录、税务记录都将被新的企业承接,这使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只能靠股东自己出资维持资金需求。

信用无法修复也让“重生”的企业向外扩张受阻,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参加招投标等,这就相当于虽然企业获得了新生却失去了竞争力。

在温州,这样的困扰已经有了解决之道。不久前,温州一家破产重整的医药公司就成功阻隔了不良记录。

这家企业2014年破产重整,但由于信用修复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无法参与市场招投标,2018年企业再次破产重整,经相关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要求处理企业在征信报告内的不良记录,上报新的信贷记录,帮助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恢复正常生产。

这背后是温州率先启动的对破产企业重整后信用修复的探索。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多重整、少清算”的战略部署,实现优质资源的重新配置,温州探索弥补当前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内民营企业信用修复的空白。

这又是一次“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

在国务院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未就有关破产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信用修复工作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各有关机构在针对民营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中并没有为其重整后的信用修复留有余地。

勇敢迈出第一步。温州全面走访2012年至2018年间法院裁定重整的全部41家企业,实地查看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信用修复进展、当前主要困难和实际诉求,并针对已经完成重整、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信用修复需求的企业逐一建立工作档案,制订信用修复的帮扶计划。

改革在去年迎来了突破。去年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复函同意温州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以来,温州市委市政府及时研究出台了《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信用受损企业、入黑名单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污点销号机制,让企业‘重整旗鼓’”。在之后省体改办印发的《2019年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中,也将“建立以金融、税务领域为重点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作为“先行先试改革项目”,列入“2019年经济体制改革‘三个一批’重点改革项目表”,再次将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提到了重要位置。

集思广益、投石问路。温州市金融办借力金改2.0版获批,在取得省人行、省金融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充分支持的前提下,积极牵头市中院、市税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打造了全方位、立体式的破产重整信用修复体系。

温州首创征信系统“大事记”,由破产重整企业依据法院裁定书等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或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银行提出申请,各有关主体在审查后,通过征信系统“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中加载破产重整情况说明,隔断原有失信记录。同时,为解决破产重整后企业原失信信息难以删除的问题,市中院向最高院提出书面报告,进一步明确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有效隔断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随后,温州信用修复实现了一系列的“制度重建”。为解决破产重整后企业因原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过低而无法开展正常经营的问题,明确由税务部门牵头,不断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纳税信用级别,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信贷记录更新也设定了时限。针对部分金融机构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怠于更新企业征信记录的现实情况,率全国之先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法律框架内受偿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申请,并于获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将原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效果远不止这些。

公司起死回生,温州老牌企业焕发出了新生。2018年,吉尔达鞋业成功重整以后,在各法院的被执行记录均未能删除,导致企业无法参与有关单位的招投标,制约了企业发展。经启动信用修复流程,及时清除企业的历史被执行记录,帮助企业重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审结首例个人破产案

保护“诚信而不幸”者

当前,我国个人破产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扼制了破产债务人这部分人的创业创新动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僵尸人’。”温州市金融办人士表示,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可在传统的对债务人“穷追不舍”的执行模式之外,提供一个债务人与债权人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这对经商活跃的温州有重大意义。

今年9月,温州平阳法院办结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少量存款。此外,蔡某在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在某大学就读,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经债权人确认同意后,其总额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蔡某还须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未受清偿的债务;若发现逃废债行为,债权人可请求恢复按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温州市中院执行局人士介绍,此案不仅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该案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实践素材。

该案件首次探索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清理方案开始实施后,平阳县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运用。同时,清理方案明确,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目前,温州所有基层法院均已受理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合计受理此类案件达20余件。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邹雯雯通讯员: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