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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公司17辆宝马烧毁未投保 告物流公司索违约金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王雯雯)某货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承运17辆宝马车。然而在途中,17辆宝马全部被烧毁,货运公司认为,物流公司违反合同,只为货物投保而并未按约定为其投保责任险,于是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620余万元违约金。


       今天上午,顺义法院院长李旭辉作为主审法官,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宝马车被毁  货运公司被判赔6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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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公司代理人称,2013年2月22日,其与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按约定,物流公司应为其运输的商品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5月16日,二公司又签订《备忘录》,重申上述事宜,明确货运公司应同时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且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追偿货运公司。


       当年11月16日,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运输车发生侧翻,17辆宝马全部被烧毁。


       2016年8月,保险公司向沈阳市铁西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货运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货运公司需向保险公司支付622万余元事故损失及11万余元的诉讼费。


       货运公司称,其诉讼过程中才得知物流公司并未给其承运的商品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也并未将其列为保险受益人。因此货运公司把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上述损失。


       被告


       被要挟停运  签下投保《备忘录》


       物流公司代理人则认为,货运公司实际损失尚未发生。除由货运公司总公司之前缴纳的诉讼费5万余元外,未发现其有对外支付任何费用的证据。同时,物流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无义务为货运公司购买车辆运输保险。


       代理人当庭表示:“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物流公司需为其委托货运公司运输的商品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而并无义务为其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因此,货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败诉与其无关。”


       另外,物流公司认为,《备忘录》并无变更运输合同的合意。在保险公司起诉货运公司总公司后,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28日到北京,以停运为要挟,要求物流公司出具《备忘录》,签署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属于倒签。且双方从未就为货运公司购买保险达成过合意。


       据此,物流公司不同意货运公司的全部诉求。


       审理


       当庭驳回货运公司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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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案件当庭宣判,驳回货运公司的诉求。


       作为主审法官,顺义法院院长李旭辉表示,该案为一起典型的在物流转包环节中因经营主体投保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物流业作为风险性极高的行业,运输途中的延误、质损等事故多发,尤其在订单转包已成为行业惯例的环境下,针对在途货损风险,货主、签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均投保、均正确投保的情况极少出现。”李旭辉说。


       “大部分承运人出于节省运营成本和对保险利益、保险产品的错误认识怠于投保。但从法律的角度,承运人买的某一份保险往往难以覆盖整个货运流程的风险。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对于企业而言将是毁灭性的损失。”李旭辉说。


       今天,顺义法院同时向物流行业发出警示: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正确认识保险利益和保险产品性质,投保与自身匹配的保险方能有效减免自身风险。


       (原标题:货运公司因17辆宝马全烧毁未投保,告物流公司索违约金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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