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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期太低?建议提高法定刑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代表委员连日来聚焦“妇女权益保障”,从反拐卖到保障妇女生育权益、杜绝性骚扰等为妇女发声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期太低?建议提高法定刑

今年两会期间,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推出两会特别专题栏目《两会请回答》。本期聚焦“妇女权益保障”,从反拐卖到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对话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等多位代表委员。

精彩观点

反拐卖:

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处死刑,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保障女性生育权益:

将产假时间从目前的98天延长到至少18周,大力推行男性陪产假。

保障离婚后的女性权益:

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

杜绝性骚扰:

尽快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查询平台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月5日上午,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作政府工作报告讲到这一句时,现场立刻爆发出热烈掌声。这是对社会关切的呼应。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围绕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的议案提案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此同时,还有更多的代表委员在围绕更广泛的妇女权益递交议案提案。除了反拐卖,妇女权益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深入关注?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期太低?

建议提高法定刑,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建议》。她表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男尊女卑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导致拐卖人口现象一直不能根除。”她建议,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提高刑期,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让反拐达成切实效果。

黄绮向记者表示,目前刑法第241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应当和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为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同时,提高第242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人,让这些人去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她还提出,目前司法实务中有数罪并罚的判例,但刑期也普遍不高,因此依法大幅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同样提出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肖胜方认为,现行法律更为注重打击“拐卖方”,而忽视了对“收买方”的惩治。他表示,从我国现行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状及法定刑来看,现行立法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施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法定刑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可见,现行立法对于“收买”行为是否要被严惩,仍保留着较为保守的态度。立法上重“拐卖”、轻“收买”的刑罚规定,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买卖市场需求不断”之风。

他提交关于修改刑法,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表述以及提高其相应法定刑的议案,建议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应提高收买罪的刑期,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谢文敏则认为:“由于受害人强烈反抗、逃跑,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往往伴随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虐待等行为。”虽然刑法也规定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有其他罪名的,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但是这类犯罪取证困难,追责并不容易。因此,谢文敏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处死刑,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如何更好保障女性生育权益?

生育保险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男性陪产假

除了反拐卖,围绕女性生育及相关生育保险、产假、陪产假等权益,也是代表委员关注的重点。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孙伟向记者介绍,她的两会建议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立法,将生育保险覆盖至所有用人单位,将灵活就业群体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同时争取覆盖所有生育主体,做到应保尽保。对于领养新生儿的父母,也应当平等享受产假、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对于产假,孙伟建议,将产假时间从目前的98天延长到至少18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谢文敏则建议,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按月发放生育补贴,健全现行社保已经涵盖的生育津贴外,还应另行增设生育补贴制度。大力推行男性陪产假。

对于产假和陪产假的成本,孙伟建议,配偶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减轻就业性别歧视,推进平等就业,进一步体现男女共担家庭责任的导向。为有3岁以下幼儿的父母提供每年一段时间的育儿假,休假期间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离婚后的女性权益如何保障?

照顾家庭承担较多义务,离婚补偿应有体现

今年全国两会,正值《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去年年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

在实践中,黄绮发现,“司法实务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仍然比较谨慎保守。判决支持补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不多,金额也不高,目前看裁决支持的补偿金额高的也就五万元,低的才数千元。”

黄绮指出,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以及男女两性固有的生理差异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女性更容易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家务劳动价值究竟如何评价,事关妇女权益保障。她建议,应该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明确判决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数额、比例,离婚经济补偿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等,以在全国司法实务中统一法律适用。

如何杜绝性骚扰?

尽快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查询平台

修改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扩充了妇女人格权益的内容,将对婚姻关系中一些妇女权益的保护延伸到了恋爱、同居关系中。对用人单位在预防制止性骚扰方面也提出了要求。对女性人身的保护之外,还提出了禁止迷信和精神控制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其发生性关系”进行了重申。

对此,黄绮在今年两会提出了应该尽快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查询平台的建议。黄绮表示,面对幼儿园及中小学内性侵事件多发的现象,如何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学习成长环境,教职员工入职品行查询确实非常必要和紧迫,尤其针对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黄绮发现,规定发布一年多了,但全国层面尚未建立可供查询的共享平台。学校作为应当查询的责任人却苦于找不到查询的平台,只能要求入职人员主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有些性侵违法行为未必构成犯罪行为,比如有些猥亵妇女行为可能只进行了行政处罚等,犯罪记录上就没有登记了。因此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不等于没有性侵违法行为。

她建议,教育部尽快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查询。公安部主动对接教育部的统一查询平台,共享与提供被查询人性侵违法犯罪相关的信息,为各教育相关的单位提供录用教职员工时查询拟聘人员性侵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与可操作性。教育行政单位应在得到被查询人授权情况下进行查询,并对查询的个人信息无论最终是否录用都要加以用途限制,以防导致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侵权情形发生。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