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时报4月25日李璟桐编译报道】欧洲人权法院近日作出裁决,认定法国在三起未成年女性性侵案件中未能充分履行保护义务,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相关条款。这一裁决为法国国内持续多年的“强奸罪定义是否应纳入‘缺乏同意’”的辩论再次施压。
三起案件凸显司法缺陷
欧洲新闻台(Euronews)报道,法院审理的三起案件中,原告分别为13岁、14岁和16岁时遭遇性侵的女性。她们指控法国当局在调查和司法程序中未充分考虑其未成年人的脆弱性。法院指出,两起案件的刑事调查存在“缺乏及时性和严谨性”问题,且国内法院在评估受害者是否具备同意能力时,未充分考量其年龄及所处的弱势处境。
第一起案件中,2009年一名心理脆弱、长期遭受校园霸凌的少女,多次被两名21岁消防员性侵。其联系方式被泄露后,遭多个消防站人员骚扰。法院特别批评法国当局“允许使用带有道德审判和归咎意味的言论,传播性别刻板印象,损害受害者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第二起案件中,14岁女孩被21岁和29岁男子性侵;第三起案件中,16岁少女在派对后在家中被18岁男子性侵。法院强调,其裁决不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聚焦当局是否履行保护责任。
法国强奸罪定义争议再激化
目前法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为“通过暴力、胁迫、威胁或突袭手段实施的性侵入或口交行为”,尚未将“缺乏同意”本身纳入构成要件。尽管法国已将性同意年龄定为15岁,并加强对性侵犯罪的惩处,但法律仍要求证明施害者使用物理暴力或威胁。
这一裁决与2023年Dominique Pelicot案引发的社会震动直接相关。当时,Pelicot与50名男子因多次强奸其被下药的妻子吉赛尔受审,重新点燃了法国社会对“同意作为性侵核心要素”的讨论。欧洲人权法院此次明确指出,法国司法系统在评估未成年人同意能力时,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带来的天然弱势地位,属于对《欧洲人权公约》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条款的违反。
欧洲各国性侵法律差异显著
裁决同时暴露了欧洲各国在性侵定义和追诉标准上的显著差异。部分国家采用“同意为核心”的法律框架,而包括法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仍依赖“暴力或威胁”作为定罪前提。这种差异导致跨国司法协作及受害者保护存在漏洞。
法国政府尚未就裁决正式回应,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次裁决可能推动法国立法机构重新审视强奸罪构成要件。目前,法国法律对“同意”的认定仍局限于“积极反抗”标准,而心理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在权威或熟人性侵中常因恐惧、羞耻感无法明确拒绝,导致举证困难。
裁决聚焦程序正义与制度缺陷
欧洲人权法院特别强调,两起案件中刑事程序的拖延和调查不严谨,直接损害了受害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例如,消防员性侵案的调查持续数年,期间受害者多次遭受二次伤害,包括司法人员对其行为的不当道德评判。
随着#MeToo运动在欧洲的持续发酵,类似裁决正推动各国重新审视性侵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国此次被问责的核心并非个案结果,而是司法系统在制度层面未能建立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机制,包括调查中的心理支持、证据收集的专业性及避免二次伤害的程序设计。
(编辑:李十)